信用消费流行趋势下,年轻人更应理性消费
随着信用消费模式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便捷购物方式。然而,在这种现象下,年轻人如何理性消费、避免过度依赖信用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4月16日,在张店区一家贸易公司工作的杨女士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和一件知名品牌的冲锋衣,共计4000余元。据杨女士介绍,她已入职3年,在入职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最多的时候,一个月透支了将近2万元,“有时候会办理分期还款,或者还款日只还最低额度,后面再慢慢还,每到还款日还挺愁的。”杨女士介绍,因为工作原因,她经常出国,信用卡都用来购置一些化妆品、服装及手提包。 年轻人的消费行为正在发生变化。很多人在消费时更加注重追求有品质的生活,在饮食、护肤、穿衣和休闲上对自己毫不吝啬。 与杨女士一样,在我市一家国企工作的小张也有提前消费的情况,小张给记者展示了自己支付宝花呗的账单,本月需要还款4780元。据小张介绍,他将在今年下半年结婚,新家有许多东西需要添置,爱网购的他通过对比信用卡和花呗,认为花呗的利率略低一点,“我一个月工资才5000多元,压力还是挺大的。” 通过信用卡、借贷平台进行小额借贷来购买自己想要的商品,可以说是“花未来的钱实现现在的梦想”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越来越多借贷者尤其是年轻借贷者逾期无法还款情况的出现,“过度超前消费有多可怕”这样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 据数据显示,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银行2023年度信用卡消费额超12万亿元。其中,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年度信用卡消费额位居前两名,均超2.8万亿元。 记者搜索发现,除了银行,很多平台甚至生活类APP都有可供用户借款的渠道。几乎所有的购物平台都设置有借款通道,尤其在付款步骤时,会提示用户可以使用透支的方式来买单。此外,旅游类平台、打车平台、短视频平台甚至外卖平台,也都能提供借款渠道。 同时记者也发现,无论是银行信用卡服务还是各平台借款服务,都会在一些位置标注出“请根据个人能力合理贷款和理性消费”等字样。 据业内人士指出,不符合自己经济情况的超前消费容易导致负担加重。年轻人若过度依赖信用卡、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可能会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最终背负巨额债务,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齐商银行个人金融部信用卡中心张怡提醒,年轻人消费时要适度,合理开支。
厚植社会信任基础 建设廉洁诚信法治政府
社会信任,被视为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纽带,是一种复杂而多层次的现象。可以说,信任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人际关联,更是一个坚固的制度保障,它既依赖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情感互动,也离不开公正可靠的制度支撑。它的生成并非偶然,而是众多因素,如法律、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等相互作用的结果。为了稳固这种社会信任,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尤为重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其中就提到了“廉洁诚信”。建设廉洁诚信的法治政府,离不开政府公信力的建设。作为社会信任在政民互动和政府行为的重要垂直型投射的政府公信力,既是保障政府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良政善治的关键指标。缺乏信任将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决策的有效性产生怀疑,进而减少对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削弱政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阻碍政府的改革和发展。 一方面,全媒体时代下,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公众参与政治和监督政府提供了更多表达观点和参与公共讨论的途径与平台。但是,广泛传播和信息过载也导致了信息碎片化,对信息真实性带来挑战。同时,虚假信息的传播可能导致公众的误解和不信任,一定程度削弱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基层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易导致制度失灵、程序不公和公共绩效恶化等问题,严重削弱政府公信力。一些人为达成其期望的利益结果,采取贿赂和攀附特权等方式,进一步助长腐败行为。这种恶性循环使腐败问题难以解决,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例如江西“鼠头鸭脖”事件,以及层出不穷的“自媒体反腐”事件等,这些现象都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和对治理能力的质疑,并暴露出政府公信力受损和信任危机的问题。因此,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活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良法善治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任务。 当前,构建政府与社会公众良好的信任关系,提升政府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第一,加快推进政府廉洁诚信相关法律立法进程。只有通过立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治力度,辅之社会主体失信信息的全面共享,才能对失信主体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政务诚信相关立法的完善,不仅能够强化政府的廉洁自律,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能,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体系支撑,也有助于建立信任和公正的政府形象,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与信用管理体系。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再次对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进行部署。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有助于构建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增强政府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全过程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仅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通过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以需求为导向,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环节实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务公开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政府的决策透明、行为廉洁,是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的必由之路。 第四,培育廉洁诚信价值观,树立各级公职人员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文化而润其内,养德以固其本。群众的利益无小事,权力的最大价值在于其公共性,群众的一件件“小事”是构成党和国家“大事”的“细胞”。只有细胞健康,身体各项机能才能正常良好运转,对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亦是如此。公职人员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操守,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以身作则,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洁。 第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信任无法被担保,建立信任需要很长时间,却可能因为偶然的公共舆论事件被破坏。全媒体时代下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方面暴露出了种种漏洞与不足,亟须重视公信力下降的警示迹象,并通过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改善信息不对称的局限性,采取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策略,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 总而言之,建设廉洁诚信的法治政府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强化法治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公职人员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依法行使好手中权力,是打造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关键。(作者马思洁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诚信之光:照亮社会文明的灯塔
诚实守信,自古以来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积极践行诚信体系建设,让诚信成为每个人心中的自觉行动,共同构筑一个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诚信,即真诚守信,它既是个人的道德品质,也是社会的精神风貌。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能够在人际交往中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一个诚信的社会,则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因此,诚实守信不仅关乎个人品行,更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学术不端、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这些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一些人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和对道德的漠视,他们忘记了诚信是为人之本,忘记了诚信是立业之基。因此,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践行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对诚信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政府还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以诚信赢得市场,以诚信树立品牌。企业要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做虚假宣传,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诚信为本,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让诚信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个人应树立诚信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不撒谎不欺诈。在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守时守信,不推卸责任,不敷衍塞责。在人际交往中,我们要以诚待人,以信交友,用真诚和信任构筑和谐的人际关系。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诚信理念的学习和宣传,让诚信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此外,媒体和网络平台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批评,让失信者在舆论压力下无处遁形。同时,媒体和网络平台还应传播诚信理念,弘扬诚信精神,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诚实守信是社会的精神财富,是国家的无形资产。我们要以诚信为本,以诚信为荣,让诚信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准则和行动指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践行诚信体系建设,让诚信之光照亮社会文明的灯塔。让诚实守信成为我们每个人心中的自觉行动,让诚信成为我们社会最亮丽的风景线。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一个更加诚信、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社会必将呈现在我们面前。(文/韩鹏飞)
专家解读之一|完善“目录+清单”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对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了制度化安排。相较于2022年版,新修订完善的《目录》和《清单》紧扣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安全、民生保障、数字经济、民营经济等重点领域,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做了更加全面系统的安排,对于夯实信用制度基础、激活数据要素、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信用建设的中国智慧。 一、以“五个坚持”推动依照《目录》高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实施目录制管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目录》基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环保、数字、安全等热点问题,对公共信用信息类别、信息条目、信息主体、责任单位、纳入依据等进行补充完善,体现了“五个坚持”,即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应归尽归、坚持正向引导、坚持守正创新,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提供了兼具指导性、规范性与实操性的工作指南。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新修订完善的《目录》根据2023年以来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等法律法规,新出台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进一步增补了公共信用信息条目,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目录》对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3个信息类别中4个条目内容进行了规范性调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新修订完善的《目录》紧跟时代步伐,聚焦养老、教育、医疗、农业、金融、经济、安全等重要领域,充分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明确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违约信息、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信息等信用信息纳入目录范围。 三是坚持应归尽归。《目录》以更加系统、全面的思维,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深化了《目录》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根据公共管理机构履职需要,《目录》将公共信用信息类型增加到13类,新增知识产权信息类别,下设“商标质押登记信息”“专利质押登记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3个条目。 四是坚持正向引导。《目录》延续了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类别,鼓励经营主体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充分体现国家层面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各类主体主动“亮信”“用信”,更好地拓展守信激励场景。 五是坚持守正创新。《目录》延续了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工作要求,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权限,即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补充目录的提出,是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所进行的重要管理机制创新,既为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了依据,也为地方政府创新推进信用工作预留了空间。 二、以“五个严格”推动《清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实施清单管理能够有效解决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失信认定标准、不同部门采取不同惩戒措施的“信用泛化”滥用乱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新修订完善的《清单》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安全等热点问题,严格把握惩戒依据、惩戒内容、惩戒期限、惩戒范围、惩戒责任,对相关部门的惩戒权限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 一是严格惩戒依据。《清单》以《行政许可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编制。对于补充清单的编制,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二是严格惩戒内容。《清单》明确提出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惩戒期限。《清单》编制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公权力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间的行为边界,将显著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新修订完善的《清单》对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等2项惩戒措施中涉及的3项惩戒内容在惩戒期限上做了更精准的规范。 四是严格惩戒对象。《清单》对失信惩戒措施适用对象进行了精准界定,对符合惩戒情形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防止失信惩戒对象范围扩大化,避免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场景出现泛化倾向,确保过惩相当,突显了信用制度都要“于法有据、于规有据”的基本遵循和要求。 五是严格实施主体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要求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清单》对新增的惩戒措施和内容,都明确了具体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 综合来看,《目录》和《清单》的完善,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是良法善治理念在社会信用领域的集中体现。未来,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贯彻落实《目录》和《清单》,提高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让信用能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同时,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根据地方性政策法规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审慎地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以及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作者: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专家解读之二|2024版信用目录清单印发实施 不断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版目录清单),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这是继2021年版目录清单和2022年版目录清单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推出的第三版目录清单。从前三版目录清单来看,信用目录清单日臻完善,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 编制信用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根据2024年版目录,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将信用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前三版信用目录显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种类逐渐增多。其中:2021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类,2022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2类,2024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从内容上来看,相对于2021年版目录,2022年版目录将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相对于2022年版目录,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2024年版目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13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商标、专利和软著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信息是判断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充分体现出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的特点。 二、依法依规始终贯穿信用清单制定全过程 编制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根据2024年版清单,所谓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2024年版清单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失信惩戒措施保持稳定,均包括三类14项,每项惩戒措施均有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每更新一次版本,失信惩戒措施便优化完善一些,从而使得失信惩戒措施更具有应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类14项失信惩戒措施具体包括:一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等;二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推送政府部门、经营主体自主参考,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例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4年版清单明确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分别有35种、41种和42种。相对于2021年版清单,2022年版清单新增了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快递领域黑名单、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五种情形,将2021年版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拆分为2022年版的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和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两种情形。相对于2022年版清单,2024版清单新增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一情形。 三、信用目录清单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实践支撑 过去几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机制。然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法治具有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信用立法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目前,制定全国社会信用法已经提上重要日程。2023年9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为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已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获得社会各界热切关注。 信用目录清单的日臻完善,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一方面,信用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为开展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信用清单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有利于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作者:胡俊超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助推五大金融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举措。会议指出,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意义重大。要立足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位,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和信息共享,并与现有征信体系等做好衔接。要以推进平台建设为契机,加快完善数据的权属、安全、交易等基础制度,夯实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的制度基础。 那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中如何实现信用信息的安全共享、有效应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如何实现与现有征信体系的衔接?全国一体化融资服务平台网络的建成会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哪些机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建设会为五大金融发展带来哪些助力?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这次国常会研究统筹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继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之后,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后,吹响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世界级难题的集结号。 以下是薛方访谈内容: 平台在两个层面实现信用信息的安全共享,有效应用。从机制层面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按照“总对总”模式实现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与平台互联互通;从信息层面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中的不仅包含财务数据,还有生态环境领域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等“替代数据”。 平台与现有征信体系的衔接,主要是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协同联动,有效衔接。 平台将通过平台增信,实现在银企信息不对称这一“卡脖子”难题上的突破,实现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和融资赋能,助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和“强链补链”。 作为新型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将成为五大金融发展的加速器。 科技金融方面。平台通过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和信息共享,促进科技创新链与金融资本链的便捷融通和有机结合。 绿色金融方面。平台信息共享将大大增强企业碳排放和碳足迹等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为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普惠金融方面。通过平台“一对多”银企对接,银行授信、风控低成本优势凸显,提升了普惠金融覆盖率、可得性和商业可持续。 养老金融方面。信用信息的共享为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底层信息支撑,也助推“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 数字金融方面。数实融合的发展,由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环节的“数字信用”加速耦合形成的“数据信用”,正成为数字金融大厦的基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进一步深化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目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每个依法成立单位的身份标识码,凭借唯一性、稳定性、兼容性、全覆盖的特性,已经在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金融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30多个政府部门相关业务领域建立了数据服务机制,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中实现失信主体的精准定位追踪,在区域信用一体化治理工作中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数字身份证号”的基础条件,在夯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机构身份认证支撑能力上发挥了保障作用等。 在地方层面,各省市组织机构统一信用代码也在政务服务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比如江苏省推进了统一代码在数字金融、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应用;福建省推进了统一代码在审计监管、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广东省积极推进统一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以及金融领域等方面的应用,形成了机构身份校核实名制认证、行业信息新型应用的模式;海南省统一代码数据与海南省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了数据共享,为大数据局、发改委等部门提供实时的数据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为公安厅开展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将统一代码应用到社会治理综合服务平台中。 下一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将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部门间、区域间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源,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研究,深化和拓展应用范围和领域,以个性化、多样化应用体系拓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
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3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经济主题记者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会上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提质”、“扩量”并举,突出做好三方面工作,做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其中提到,要鼓励和支持扩大民间投资,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在50%以上,发挥好民间投资的作用很重要、也很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指导地方实施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最大力度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同时,持续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项目,用好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重点项目融资和要素保障。 这为民营经济发展传递出怎样的一个积极信号?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中将起到怎样的一个积极作用?会为企业带来哪些便利之处? 针对相关问题,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曾光辉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仅为我国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信用良好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将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以下是曾光辉访谈内容: 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力量,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和平台服务,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便捷、普惠、多元的融资环境,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投资环境。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将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的热情与信心。 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我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举措。平台以三大核心功能,有效破解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一是以强大的“信息”功能,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平台通过归集整合覆盖全生命周期、全业务流程的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以及经营管理信息,实现一站式查询、全景式画像、大数据风控,极大降低贷前信息搜索成本、贷中风险管控成本、贷后违约处置成本等。 二是以强大的“撮合”功能,助力供需精准对接。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根据融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企业规模、行业特征、地理位置等信息,精准撮合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具体金融机构(含民间资本)及相应的融资产品,实现智能推介、精准对接、最低利率、快速放款。 三是以强大的“政策”功能,提高靶向助融力度。平台整合各类贷款贴息、无还本连续贷、首贷优惠、信用担保、信用保险、风险基金、风险补偿等融资政策,对企业融资的成本实现“精准滴灌”,对机构放款的风险实现“有力补偿”,极大提高双边融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