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8|来源:|专栏:双随机一公开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的牵头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建立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九)行政审批项目;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政务公开栏;

(二)在安达政务公开网和互联网上公开;

(三)通过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和设施;

(四)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得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等。

第八条政府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应当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九条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十条对已公开的信息需要新增、变更或取消的,要提供调整变化的依据,经有关申报程序申请,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在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报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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