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让项目落地“跑起来”
5月12日9时,安达市人民办事中心建设项目“一窗受理”窗口,迎来了首家申请“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企业。黑龙江升邦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开旭在开发区对企“首席服务员”李思尧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相关手续办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推出后,让我们企业较以往大大减少了往返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次数和时限,给我们在安达投资的企业更增添了信心,政府是真心实意为企业着想!”董开旭激动地说。安达市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入企走访调研,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于近日出台了《安达市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方案中明确企业在取得勘测定界图后,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容缺受理土地招拍挂、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手续申请,由串联审批变并联审批,实现多审合一。产业项目从勘测定界结束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1天。“‘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企业做出相应容缺受理承诺后,向企业发放‘拿地即开工’一本通、‘拿地即开工’流程图,由人民办事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收件、统一出件,各审批服务单位不得自行受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营商局局长刘营介绍。安达市在推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后,得到了当地企业家们的一致好评。该模式实现了多个审批部门提前介入,由以往项目审批部门的“单打独斗”全面整合为“合成作战”,有效推动产业项目快落地早投产,让企业经营真正实现“零等待”,为市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安达市多部门联动 “点对点”护送外出返岗务工人员
安达市在“点对点”接回来安务工人员的同时,积极做好市民外出返岗务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与公安交警、应急局、人社局协同合作,精准对接七台河市联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来安车辆,“点对点”护送17名外出返岗务工人员出城。3月7日中午12时许,一辆来自七台河市联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客车停靠安达市火车站站前广场,实施“点对点”服务,接送安达籍公司职工返岗务工。联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车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对返岗务工人员进行医学消毒和体温测量,确保全面阻隔病毒。据了解,这次去往七台河市的务工人员,含安达籍14人,乘火车外来人员3人。在安达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人社部门的协同配合下,17名外出返岗务工人员目前已顺利到达七台河。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商务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公务员局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铁路总公司 2018年3月7日
卧里屯镇: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两手抓 两不误”
安达市卧里屯镇在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同时,早谋划、早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确保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两手抓、两不误”。在卧里屯镇运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秸秆处理现场,大型牵引拖拉机的轰鸣声打破了田间的寂静,工人戴着口罩、驾驶着刚消过毒的秸秆饲料打捆机在田间穿梭作业,装车、运输、筛选、打包等各个环节有条不紊。据了解,半个月前,卧里屯镇已经开始积极协调秸秆综合处理企业复工,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引进秸秆滚筛机、打捆机、抓车等设备,采取一人一车、人员分岗轮流作业的方式,加快秸秆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预计2月末,秸秆可全部离田。除秸秆离田工作外,卧里屯镇各合作社也在积极进行农机具检修。安达市通达玉米种子专业合作社经理刘涛正拿着工具检修机器。刘涛告诉记者,按照疫情期间不聚集、不扎堆的要求,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合作社采取轮流作业的方式进行检修。而今年已比往年的检修时间延后了一些,所以必须加快进程。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 2018年1月24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