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大型商场陆续恢复正常营业
自安达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服务行业恢复生产经营的通知》发布以来,安达市市场经营秩序正在逐步恢复,目前已有多家大型商场恢复营业。3月15日,记者跟随商务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安达市正阳百货大楼。由于还没到营业的时间,商场内的工作人员正在清点货物,打扫卫生,为恢复营业做准备。营业时间一到,商务局驻守的工作人员与商场的工作人员在入口处疏导顾客排队、保持安全距离,有序入场。顾客按要求扫“龙江健康码”、进行体温测量、消毒后进入商场。百货大楼还专门设置了发热病人隔离室,一旦发现有顾客体温超过37.3℃,就会立即将发热人员安置在隔离室进一步观察,并登记有关信息。百货大楼只保留正门供顾客出入,在正门设置了入口和出口,顾客只能从入口处进入,从出口处离开。据了解,百货大楼恢复营业前,采购了测温枪、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喷壶、酒精、84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对商场进行了消毒作业,并且在员工上岗前与每名员工签订了防疫承诺书。隆美商城、春天百货也于3月15日正式恢复营业。安达市部分暂未恢复营业的大型商场,也做了恢复营业前的准备工作。记者在华联商城看到,工作人员正在商场入口粘贴隔离室标志及测量体温、戴口罩的提示;对楼梯扶手、垃圾箱进行消毒;为防疫物资设置了专门的储备柜,将防疫物资分类摆放;通过微信群向业主发送恢复营业的通知,为恢复营业做好充足的准备。商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将继续加强对大型商场的督导检查,督导各大商场紧绷防控之弦,不放松、不打折扣,筑牢疫情防控阻击线。安达市严格按照各行业开复工指南要求,落实好防疫措施后,有序放开城区和乡镇服务业经营场所。除会展业、图书馆、棋牌室、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健按摩店、球馆、健身房、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游泳馆、洗浴(含宾馆内洗浴)、美容、酒吧、茶馆、咖啡厅、餐饮(堂食)、住宿业(单间多人、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等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和线下培训机构、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培训教学托幼场所外,其他服务业经营场所陆续恢复营业。
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商务厅(局)、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落实2017年10月27日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进一步指出严厉打击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对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建立健全专项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既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着重加强以下三项工作,并长效开展下去。 (一)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要求,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省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邮政局、商务厅、海关(原检验检疫局)、工商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或由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等,建立省级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组”),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就本辖区内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工作方案。鼓励省级工作组指导市、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市、县级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鼓励各省级工作组交叉开展跨地区合作交流和检查互评。 (二)加强政企合作,切实发挥好省级“反炒信”联盟作用。 自2016年10月国家“反炒信”联盟建立以来,成员单位已发展到包括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京东等17家主要电商企业在内的联盟体,成为有关部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力抓手。各地区要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电商平台、互联网公司、物流企业等相关电子商务类企业成立区域性“反炒信”联盟,鼓励各地方探索成立跨地区“反炒信”联盟,依法依规推动联盟成员企业间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协同监测力度,拓宽监测渠道,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控,切实发挥好各地“反炒信”联盟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提高失信成本,加大专项治理对象联合惩戒力度。 各地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文件要求,广泛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一是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二是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实际,制定地方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后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纳入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已有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是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三、科学区分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服务机构,对平台上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进行筛选核查,形成了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刷单炒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行为类型为主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因虚假宣传、合同违约等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的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关注名单。 四、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 省级工作组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的整改力度:(一)对列入“黑名单”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其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失信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按有关规定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主体,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有序限期整改。(二)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加大对其警示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省级工作组要在公布“黑名单”后第一时间向失信主体发出失信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失信主体签订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承诺书,整改通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的格式可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管理期限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其中,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刷单炒信、制假售假等失信信息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由“反炒信”联盟督促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对其采取惩戒措施。考虑到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特殊性,鼓励省级工作组动员电商平台等企业力量,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五、对逾期未整改的加大惩戒力度 对“黑名单”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请省级工作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惩戒措施。(三)督促省级“反炒信”联盟或有关电子商务类企业,按照《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要求,实施限制入住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封号封账”、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四)将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在地方信用网站公布。(五)将各城市政府实施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城市信用监测评估指标,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酌情加减分。 六、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 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实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更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监测公司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测,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建立月报工作通报机制,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责成省级工作组于每月15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上阶段工作整体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电子版一并反馈至指定邮箱。 七、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文化建设 请各地区积极做好诚信文化建设工作。(一)积极报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文件精神的好经验、好做法。(二)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和各类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 八、持续扎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级工作组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部署,配合做好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督促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深入开展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督促本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于5月28日前,将本省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刘礼,010-68502319 电子邮箱:xyc@creditchina.gov.cn 传真:010-68502318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5月14日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日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就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定标准的部门、认定依据、认定部门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依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在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生产、电子商务、财政性资金、统计、交通、涉金融、电力、税务、保险等领域,全面落实国家印发实施的30个联合奖惩备忘录作为“红黑名单”的联合奖惩措施(见“信用哈尔滨”网站“法规文件”栏,网址:http://www.hrbcredit.gov.cn),深入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联合奖惩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信用环境,积极推进“信用哈尔滨”建设。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八年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 第二十一条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第二十二条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走私罪的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走私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其他企业”,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中西部”,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进出口总值”,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的统计为准,有关数据仅用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报关差错率”,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