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修复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研讨沙龙举办
10月20日下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主办、中宏网承办的“中宏信用沙龙(第一期)”在北京圆满举办。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及多省市信用中心、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余名专家学者以“线下+线上”的形式,围绕“企业信用修复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和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提高企业的信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科学提升企业竞争力已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首期“中宏信用沙龙”在中宏网总裁毕俊杰的主持下,围绕着“企业信用修复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的主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中电联等参会单位代表先后发言讨论,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韦大乐最后对研讨会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总结。 本次“中宏信用沙龙”在企业信用修复现状及存在问题、信用修复机制构建与创新探索、企业失信成因及纠正企业失信行为的策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构建等方向分享了新思想、新观点,探究创新企业信用发展新路径,为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贡献了智慧。 聚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宏信用沙龙”将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深入讨论当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探讨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展望未来,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搭建起全方位、多领域交流互鉴融合发展的平台,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最 高 法 院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应 急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医 保 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林 草 局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药 监 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科 协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1月21日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信用评级是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用度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信用评级严格执行我国《对外贸易法》,充分考虑交易诸方所关注的各种风险要素和诚信度,力求科学、简便、透明、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信用评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真实的原则。第二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第一条 基本要素及权重设置(一)基本要素基本情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二)权重设置"基本情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五项基本要素,在评级总分中所占的权重分别为5%、25%、40%、25%、5%。第二条 评级标准评级标准在评级工作中,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平均值参照国家财政部《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一)基本情况:申请参加信用评级的对外贸易企业必须提供下述基本资料:1、企业进出口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最新贷款证(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性质及股权结构图4、最近一年经权威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二)管理水平:1、合同管理(1)严格执行合同;(2)有标准合同文本;(3)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方面原因外,能认真履行合同;(4)企业是否有国内外质量认证,如ISO9000系列等。2、财务管理(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务数字真实准确,没有造假虚报等行为;(2)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3、人力资源管理(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法规,全员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加班费和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3)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三)信用记录:1、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不良记录2、许可证和配额使用上有无不良记录3、进出口商品通关有无不良记录4、有无骗退税、偷税、漏税、抗税等不良记录5、有无侵犯知识产权或商标侵权的不良记录6、有无逃汇、套汇等不良记录7、有无逃避检验检疫的不良记录8、有无拖欠银行贷款、逃废债等不良记录9、合同履行上有无不良记录10、运输环节上有无不良记录11、索赔上有无不良记录12、有无海关、商检、银行、税务、工商及其他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等级记录13、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四)经营状况:1、经营历史2、员工总人数及培训教育情况3、资产规模4、进出口总额5、资产负债率6、销售利润率7、净资产收益率8、速动比率9、应收帐款周转率(五)现金流量:1、现金流量净额2、现金流量的构成第三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划分第三条 等级划分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4等7级,即AAAA、AAA、AA、A、B、C、D等级别。第四条 A等(亦称A级)是指信用等级高的对外贸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履行合同;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人员;没有发生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信用观念强。经评定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AAAA级,80分~89分的为AAA级(含80分、89分),70分~79分为AA级(含70分、79分);65分~69分为A级(含65分、69分)。第五条 B等(亦称B级)是指信用状况一般的对外贸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遵守法规,没有发生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失信行为;有一定信用观念。经评定综合得分在60分~64分的为B等(含60分、64分)。第六条 C等(亦称C级)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有损企业诚信的严重事故的对外贸易企业。经评定综合分数在59分以下(含59分)。第七条 D等(NR)因受评对象成立未满一年或关键性资料缺失,无法评定信用等级的。第四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实施办法第八条 评级原则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定性分析,主要依据其商务活动的合法性、以往经营的信用记录、重要关联方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九条 组织机构(一)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指导和监督机构为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商务部主管部门确定。其职责为:1、为商务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服务;2、制定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3、负责审定评估机构所上报的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4、负责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托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其职责为:1、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2、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具体实施;3、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4、协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对外贸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程序(一)对外贸易企业自行提出信用评级申请,并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二)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主管对外贸易企业的政府部门推荐对外贸易企业参加信用评级。(三)量化记分评估机构对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评级以量化评估为基础。记分采取百分制、并扣减信用失缺项分数后计算综合得分。其中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5分;比较严重的信用失缺,有一定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10-30分;有严重信用失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30-50分。(四)综合调查核实评估机构组织本机构人员以及信用评审员、信用调查员、信用联络员等,通过网络平台、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受评对象进行综合调查核实。(五)现场考察评估机构组织专门人员有重点地进行现场考察。(六)综合分析评价主要分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考察企业的外延发展能力,评测企业未来信用水平的发展趋势。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一)评估机构组织专门小组,经多方考察核实、综合分析提出企业评级建议,并上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评级结果在指定报刊及网络媒体上公示并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投诉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一般为10~15天;同时以信函方式征求申请企业主要相关方的意见。(三)根据评估机构的评级结果及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的反馈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颁发及使用(一)对已审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授予标志牌和证书,标志牌和证书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印制,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估机构共同署名颁发。(二)获得信用等级证书和标志牌的对外贸易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公开悬挂和宣传,以发挥信用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第五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监管第十三条 建立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档案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估机构共同建立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档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再次晋级已核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要求继续提升信用级别的,须在前次评级一年以后方可提出晋级申请。第十五条 处罚(一)经评级公示后发现在评级过程中有重大隐瞒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评定级别并予以摘牌公示。(二)对评级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作降级处理并予以公告;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标志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级。第十六条 年审及有效期经审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其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进行重新评级。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企业。
关于转发黑涉金信联发〔2018〕1号文件的通知
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把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了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评估指标,对规定时间内治理整顿工作不到位的城市,约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委托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进行现场督查。去年年末,我市因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整顿不及时,已在国家城市信用监测中被扣分,直接影响了我市排名。 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日前,我省成立了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涉金信联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务请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迅即组织成立我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制定实施我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报送和台账管理机制,明确工作措施和步骤,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整顿任务,不再影响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将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至财政部。 财政部 2016年8月1日
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规范
第一条 总则1、 为了推进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信用度和竞争力,特制定本企业商务信用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 本规范充分吸取了国际商务信用评定管理的经验,结合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和非营利性原则。3、 本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评定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二年以上(含香港、澳门、台湾),从事有价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第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1、 企业商务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三等二十七个级别。2、 A等分为AAA+、、AAA、AAA-、AA+、AA、AA-、A+、A、A-九个级别;B等分为BBB+、BBB、BBB-、BB+、BB、BB-、B+、B、B-九个级别;C等分为CCC+、CCC、CCC-、CC+、CC、CC-、C+、C、C-九个级别。3、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高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优良,企业经营基础牢固。A等信用资质的综合得分为75-100分。4、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等的等级。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体现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正常,企业经营基础稳定。B等信用资质的综合得分为55-75分。5、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度低,没有稳定的生产经营人员,企业经营基础不稳定。C等级信用资质的综合评分为35-55分。第三条 申报受理1、 申报企业必须填写《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审报告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指定授权的机构受理执行。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2、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审报告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新贷款证的复印件(3)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股权结构图(5)最近二年经权威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6)其它资料(如相关证明文件等)第四条 评审服务费用1、 申请参加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审的企业必须向受理机构交纳评审服务费用(含受理、评审、公告、证书、牌匾和信用档案管理费用等)。2、 收费标准为:基本费用人民币三万元整。如资产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另需按万分之三加收评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3、 第二年以后的年审费和复评费按首次评审费的百分之三十五收取。第五条 评审认证办法1、 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的程序为:(1)受理申报;(2)企业公信度征信;(3)实地信用核查;(4)企业资产绩效测评;(5)公告评审结果等五个步骤。2、 企业公信度征信、实地信用核查、资产绩效测评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对《企业公信度评分》,《实地信用核查评分》,《财务资产绩效评分》的得分,按不同权重综合起来确定信用资质等级。3、 信用等级评定中所涉及相关指标的权重及行业平均值,参照国家财政部2002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评级方法采用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独立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信用指数评估系统》完成评级。4、 如发现申报材料有疑问时,核查人员有权责成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定依据。第六条 评定结果与复评1、 执行机构完成受理评定后,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评定证书》,对A等级信用资质的企业,授发“中国国际商务信用企业”称号的信用标志牌匾。企业可以公开宣传,发挥其信用资源的价值。2、 信用等级证书和信用牌匾使用统一标识,信用等级证书和信用牌匾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统一制作管理。3、 评定结果在国内主流媒体(报纸、网络、期刊)的固定栏目长期公示,以扩大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4、 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机构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受理复评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复评费用按初评的百分之八十收取。复评是最终结论,如果对复评结果仍不服,须在一年后重新申请。第七条 评审认证管理1、 信用评审执行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2、 企业商务信用等级每年需要进行年审、换证,通过年审调整信用等级。逾期未进行年审核证的,其资质等级自动取消,今后须重新评审。3、 信用等级评审一律采用上一个年度为信用时效期,按照国际规则,信用等级不能跨年度评审。4、 对获得A等级信用资质的企业,在今后的一年里若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信用评定机构有权通报并撤消其信用资质等级,并给予摘牌处理。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1、 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和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的相关领导、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企业商务信用评定审工作,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并对评审程序和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2、 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业领导、媒体负责人和信用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德高望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信用理论知识。(2) 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3) 国家经济政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机构的领导。第九条 评审执行机构1、评审执行机构是经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考核,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其主要责任是:(1) 负责本地区的企业商务信用资质的评定及相关的培训工作。(2) 负责本地区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评定的年审和复评工作。2、各地具有信用服务资质的机构可申请加盟“企业信用评定”活动,经审核合格者可以成为评审执行机构。第十条 相关术语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及内涵如下:1、 商务信用:是指企业在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履行约定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是企业守法经营,社会信誉状况的综合体现。2、 信用等级: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程度的标识,是企业信用水平高低的量化尺度。3、 信用评定:是指信用评审执行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信用资质作出的最终结论。4、 信用评审:是指企业从申报开始到最终评定结果下达的全部工作过程。第十一条 附则1、本评定规范从2005年7月1日起试行2、本规范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评定规范的不完善之处,可以在试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规范的著作所有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与中国国际信用认证中心。